为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缺口的作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和条件:
在我市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业务备案凭证且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条件是:为我市用工企业提供用工服务,成功招聘1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在推荐劳动者成功就业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贴标准:
(一)2021年2月5日至6月30日期间,免费推荐劳动者成功就业的,补助标准为每人600元;
(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免费推荐劳动者成功就业的,补助标准为每人200元;
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领程序
(一)申请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推荐劳动者成功就业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石家庄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或业务备案凭证(含职业介绍业务);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工企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
4.用人单位与推荐介绍成功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5.用人单位确认推荐成功就业人员花名册;
6.人力资源机构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审核公示。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相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