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制度与签署规范
一、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文本,《就业协议书》 一式四份。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学校盖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生效。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毕业生在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并及时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书中注明。签订协议书的有关手续和要求,参见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口头协议,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三、 每名毕业生原则上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凡未经学院公证签章的就业协议,学院不予承认。
四、毕业生所持学院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又以协议书丢失或其他不正当理由重新取得就业协议书签约,而未向原签约单位道歉并取得谅解,毕业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欺骗学院及不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并造成恶劣影响,由此而损害学院声誉的,除按违约对待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
六、参加专科升本科、研究生招录考试的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升本”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专科升本科,若被录取本协议书自动失效”字样。毕业生通过专接本考试、研究生招录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取得用人单位谅解,并向学院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证明后,学院将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取得用人单位同意的,学院一律按原就业协议派遣。
七、为维护学院声誉,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若有特殊情况,一方提出违约,须经学院及另一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后方可办理违约手续,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办理步骤:
1、用人单位或人才市场签署《就业协议书》并盖章;
2、如果在毕业当年5月1日前已签署好就业协议书,务必将就业协议书交到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办理就业报到证。学校依据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为毕业生集中办理好《就业报到证》;
九、就业协议书丢失办理:
1、所在学校开证明(证明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及就业协议书编号)
2、到就业指导中心开证明,持证明到“河北青年报”报社挂失,持报纸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重新申领手续。